本次允许进境的大豆(学名Glycine max,英文名Soybean)需产自坦桑尼亚,仅限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限非转基因),不作种植用途。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坦方)应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根据坦桑尼亚有关植物检疫法律和条例监督大豆相关业界实施。
输华大豆的出口、仓储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登记,确保大豆出口、仓储满足中国检验检疫的相关要求。坦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和仓储企业名单。(境外出口和仓储企业名单可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海关概况”进入“动植物检疫司”页面后,在“企业信息”栏目中查看)。
1.坦方应监督大豆业界在大豆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采取过筛清杂、防虫等措施;
出口前,坦方相关部门应对输华大豆实施检疫,输华大豆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活虫、土壤、枝叶等植株残体,不得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对符合上述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对于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
1.附加声明栏需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o
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Tanz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
ncern to China)。”同时注明该批货物出口、仓储企业名称或其代码;
2.对于发现活虫的货物,应在出口前进行熏蒸处理,其熏蒸处理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1.输华大豆应在中方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4.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坦桑尼亚联合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6.进口坦桑尼亚大豆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1.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中方将暂停坦桑尼亚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的大豆进口,直到中方确认坦方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目前,我国允许自以下12个国家进口大豆,分别是加拿大、乌拉圭、俄罗斯、乌克兰、埃塞俄比亚、哈萨克斯坦、美国、巴西、阿根廷、玻利维亚、贝宁,以及本次新增加的坦桑尼亚。(供稿/ 重庆海关)